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bbin体育有哪些投注: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管理的意见》(辽安委〔2015〕9号)、《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辽气发〔2018〕67号)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检查内容
包括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防雷装置安装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雷装置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20日。
五、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调阅查验、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对防雷安全进行检查,全市范围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严格执行检查任务清单制度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要依据防雷安全检查任务清单(见附件1)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检查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任务清单携至检查单位归档。对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必须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制作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列清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双方签字后,一份留被检单位,一份携回检查单位归档。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填写安全整改工作清单(见附件3),并附相关文件或现场整改照片,按照规定期限报检查单位。检查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后,经核查报送材料,对无需现场复查的,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见附件4);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受检单位未按期提交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检查程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应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模版见附件5)。未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原则上省级、市级和县级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落实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防雷安全检查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气象局要在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上一年度全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附件:1.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