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从事升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三、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四、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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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